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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問世可獲1億元,廣州知識城發布“生物醫藥10條”

來源:廣州黃埔      2021-04-07
導讀:生物醫藥產業是全球公認的21世紀最具潛力、最具活力和增長最為迅猛的產業之一,近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發布“廣州知識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政策提出對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創新藥,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扶持,獲得新藥證書或注冊批件,再給予1000萬元補貼,疊加廣州市的政策,一項新藥問世,企業最高可獲得約1億元扶持,力度全國最大。

生物醫藥產業是全球公認的21世紀最具潛力、最具活力和增長最為迅猛的產業之一,也是我國重點打造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國民經濟支柱產業。近年來,國內生物醫藥產業進入新一輪競爭高峰,多個省市紛紛出臺專項政策支持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生物安全上升為國家戰略,被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生物醫藥和生物安全產業的重要性更加凸顯。

廣州黃埔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已經具備比較好的基礎。2006年被國家發改委認定為“國家生物產業基地”,2019年獲評“中國生物醫藥園區創新藥物潛力指數十強園區”第四名。目前集聚生物醫藥企業超3000家,其中高新技術企業325家。2020年實現營業收入超1000億元,約占廣州市60%,初步形成全域布局、全鏈條發展的良好態勢。但是,我們也清醒認識到,對標國內外先進地區,我們仍有不小差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搶抓全球生物醫藥創新發展和產業變革重大機遇,創建國家生物醫藥政策創新試驗區,打造世界級創新型生物醫藥產業集群,“生物醫藥10條”經過充分醞釀、反復研討,于今天重磅出臺。

一是全力引進重大項目。項目是區域經濟發展的生命線。政策提出對全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建設,最高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30%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5億元,對比上海、蘇州等生物醫藥強市,扶持力度全國最大。同時這些新引進的優質項目開展員工培訓,每年還可以獲得最高300萬元的培訓補貼。

二是全程支持創新研發及產業化。創新是生物醫藥的靈魂,臨床試驗是新藥上市投入最大、最為關鍵的環節。政策提出對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創新藥,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扶持,獲得新藥證書或注冊批件,再給予1000萬元補貼,疊加市的政策,一項新藥問世,企業最高可獲得約1億元扶持,力度全國最大。同時,我們大力引育龍頭型合同研發服務機構(CRO),有效降低新藥研發成本,加快新藥創制進程,助推中小微創新企業藥物研發模式創新。此外,黃埔區還重點規劃了廣州國際生物醫藥產業園國際化的專業園區,引進了龍沙生物等國際一流的合同定制生產(CMO)/合同定制研發生產(CDMO)平臺,通過對委托方和受托方雙向扶持,推動藥品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通過委托生產模式,解決企業研發成果產業化落地。

三是全心營造特質環境。好的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競爭力。針對生物醫藥行業的痛點堵點問題,政策提出設立新藥申報服務平臺,成立申報審批服務專班,為藥品及醫療器械注冊申報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專業化服務。發揮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引導作用,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方式,形成總規模100億元的資金,重點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生物醫藥科技企業。強化人才支撐,對符合條件的博士以上優秀青年人才購買廣州首套住房給予50萬元扶持。此外,對優質生物醫藥產業項目優先給予產業用地供應,支持提高土地利用率,或提供具有獨立產權的工業廠房,助力區內生物醫藥企業立足高地、勇攀高峰。

下一步,由區科技局會同各責任單位制定實施細則及辦事指南,開展政策兌現工作,確保政策及時有效落地落實。


廣州知識城促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搶抓全球生物醫藥創新發展和產業變革重大機遇,服務國家實驗室建設發展,創建國家生物醫藥政策創新試驗區,建設全球頂尖研發及創新中心,打造世界級創新型生物醫藥產業集群,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本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

第二條【聚焦重大項目】對全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建設,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最高5億元。以上項目方組織開展員工培訓的,按照實際發生培訓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

大力引進全球生命科學領域研發強、成長好、產出高、帶動大的標桿項目,對世界500強、全球制藥及醫療器械行業50強、經認定的細分行業龍頭企業、行業獨角獸等創新能力突出的企業在區內設立的獨立法人總部、研發中心,或新入駐的國際知名實驗室,給予最高1500萬元扶持。(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區科技局)

對新增5000平方米以上租用場地且新增投資1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對新增部分的場地,最高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三條【加速創新突破】對在本區取得國家藥監局藥物臨床批件且進行產業化的創新藥或改良型新藥,在國內臨床試驗研發費用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根據其研發進度,分階段最高按實際投入臨床研發費用的40%給予資助:完成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的,經認定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億元。對獲得新藥證書或注冊批件的,每個最高補貼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對符合國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的臨床試驗機構,每新增1個GCP專業學科,給予50萬元補貼,單個機構每年最高300萬元;每年按核定的對外服務累計金額給予最高10%補貼,單個機構每年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四條【推動模式引領】加快培育引進龍頭型合同研發服務機構(CRO),對在本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實際租金的9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對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且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按照建設期研發投入經費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0萬元。對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合同研發服務機構(CRO),向非關聯且無投資關系的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提供服務的,最高按照實際提供服務金額的5%給予資助,單個機構每年最高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對藥品或醫療器械上市許可持有人,通過委托生產其所持有產品的,經認定,按該品種實際交易合同金額的5%給予資助,最高5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鼓勵CDMO/CMO龍頭企業積極承擔藥品生產,對承接藥品生產的,按實際投入費用的20%予以資助,每個品種最高15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0萬元。(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

第五條【營造特質環境】設立新藥申報服務平臺,成立申報審批服務專班,為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的藥品及醫療器械注冊申報提供一站式全流程專業化服務。(責任單位:區委編辦、區市場監管局)

在區內開展生物醫藥粵港澳協同研發創新試點,探索粵港澳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實驗動物通關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科研機構實施醫療數據和血液等生物樣品跨境使用。(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支持建設南方生物醫藥技術交易中心等服務平臺,促進生物技術交易和轉移孵化,實現技術與資本對接以及產業資源聚集。(責任單位:生物島管委會)

第六條【強化金融支撐】發揮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引導作用,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方式,形成總規模100億元的資金,重點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對新引進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領域知名PE、VC機構給予最高2000萬元扶持。以上機構投資本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扶持,單個機構每年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第七條【匯聚天下英才】大力支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人才制度創新,鼓勵引進培養高層次人才,構建戰略人才引領、高端人才支撐、技術人才做實的生物醫藥梯隊人才體系,在區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遴選名額上給予重點傾斜,最高上浮50%。(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區科技局)

對廣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臺、重點生物醫藥企業或機構引進的優秀青年人才,經認定,對其在本區購買的廣州市首套住房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八條【打造頂尖研發】堅持以服務全球頂尖實驗室、建設國際生物安全示范區為目標,支持區內科研機構和企業與廣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臺開展聯合科研攻關,對納入廣州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臺體系并承擔國家、省、市科技部門立項資助的重大或重點專項科研任務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600萬元、200萬元資金配套。(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支持生物島內企業、機構與廣州市內高校、醫院、科研院所等開展產學研醫用深度合作,對使用合作單位實驗室和大型設備儀器的島內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發生試驗檢測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30萬元。(責任單位:生物島管委會)

第九條【創建集群品牌】支持創新成果在知識城產業化,對在知識城產業化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及II、III類醫療器械,給予產業用地供應,或提供具有獨立產權的工業廠房。(責任單位:區投資促進局、區科技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知識城合作事務辦)完善園區功能配套,支持產業項目提高土地利用率。(責任單位: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知識城合作事務辦)

第十條 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政策扶持范疇。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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