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蘭素”是全球廣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發出生產香蘭素的新工藝,并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相關香蘭素生產技術和工藝曾獲浙江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等獎項。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曾獲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財政廳聯合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于2010年被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評為“2009年度中國輕工業香料香精行業十強企業”第一名。在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蘭素制造商,占據全球香蘭素市場約60%的份額。
2010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前員工、被告傅祥根從被告王龍集團公司獲得報酬后,將“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王龍集團公司監事、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王龍科技公司)董事長、本案被告之一王國軍,并進入被告王龍科技公司的香蘭素車間工作。2011年6月起,王龍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短時間內即成為全球第三大香蘭素制造商。2015年,被告喜孚獅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簡稱喜孚獅王龍公司)成立,持續使用王龍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非法獲取“香蘭素”技術秘密后,從2011年6月開始生產香蘭素并持續至今,其實際年生產香蘭素至少在2000噸,占據全球10%的市場份額。同時,上述被告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香蘭素產品銷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場,并對標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爭奪客戶和市場。由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等系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沒有實質性的研發成本投入,能以較低價格銷售香蘭素產品,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原有國際和國內市場形成了較大沖擊,導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全球香蘭素市場份額從60%滑落到50%。
2018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國軍侵害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5.02億元。一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構成侵犯涉案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同時,一審法院在訴中裁定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但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實際并未停止其使用行為。
除王國軍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將其賠償請求降至1.77億元(含合理開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國軍侵犯涉案全部技術秘密。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極大、王龍科技公司等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述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含合理維權費用349萬元)。同時,本案因權利人起訴所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僅計算至2017年底,而當時的法律并未規定懲罰性賠償,故本案未能適用懲罰性賠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指出,權利人對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續侵權行為可以依法另行尋求救濟。
本案判決結果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度。除根據案件事實依法判決賠償1.59億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判令以侵權為業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精準有效打擊了企業負責人以企業為侵權工具的違法行為,讓侵權行為主導者付出沉重代價。此外,因涉案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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