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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科技部教育部相繼發文,破除唯論文、SCI至上等不良導向,強化分類考核評價
來源:科技部、教育部 2020-02-25
導讀:近日,科技部印發《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聯合印發《關于規范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 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要求破除“唯論文”、“SCI至上”等不良導向,強化分類考核評價。

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要求,改進科技評價體系,破除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國家科技創新基地、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國家科技獎勵、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等科技評價中過度看重論文數量多少、影響因子高低,忽視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等“唯論文”不良導向,按照分類評價、注重實效的原則,經商財政部,現提出如下措施。▌一、強化分類考核評價導向。實施分類考核評價,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一)對于基礎研究類科技活動,注重評價新發現、新觀點、新原理、新機制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根據科技活動特點,合理確定代表作數量,其中,國內科技期刊論文原則上應不少于1/3。強化代表作同行評議,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重點評價其學術價值及影響、與當次科技評價的相關性以及相關人員的貢獻等,不把代表作的數量多少、影響因子高低作為量化考核評價指標。(二)對于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科技活動,注重評價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應用解決方案、新診療方案、臨床指南/規范、科學數據、科技報告、軟件等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三)提高對高質量成果的考核評價權重。對于具有一定學術影響或取得實際應用效果的標志性成果可作為高質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權重;對于具有重要學術影響、對相關領域的科技創新具有帶動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權重;對于已在實踐中應用、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重要貢獻的,可增加到50%的權重。具體權重由相關科技評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鼓勵發表高質量論文,包括發表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以下簡稱“三類高質量論文”)。上述期刊、學術會議的具體范圍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本著少而精的原則確定,其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參照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目錄確定;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結合學科或技術領域選定。對于“三類高質量論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質量成果進行考核評價。發揮同行評議在高質量成果考核評價中的作用。▌二、對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評審評價突出創新質量和綜合績效。立項評審注重對項目(課題)可行性和先進性進行評價,綜合績效評價注重對項目(課題)合同約定標志性成果的質量和影響進行評價。(四)對于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項目(課題),不把論文作為申報指南、立項評審、綜合績效評價、隨機抽查等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不得要求在申報書、任務書、年度報告等材料中填報論文發表情況。(五)對于基礎研究類項目(課題),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在申報書、任務書、年度報告等材料中,重點填報代表作對相關項目(課題)的支撐作用和相關性;在立項評審、綜合績效評價、隨機抽查等環節,重點考核評價代表作的質量和應用情況。▌三、對國家科技創新基地評估突出支撐服務能力。注重評估科技創新基地支撐服務國家重大需求、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和效果。(六)對于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基地,注重評估對國家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設的支撐作用、對重大臨床需求和產業化需要的支撐保障作用。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七)對于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基地,注重評估對外服務的質量和效果。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八)對于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基地,注重評估原始創新能力、國際科學前沿競爭力、滿足國家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每個評價周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0篇。▌四、對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突出使命完成情況。注重評估科研機構履行國家使命和宗旨目標的情況,以及成果的學術價值和影響力。(九)對于技術研發類機構,注重評估在成果轉化、支撐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績效,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十)對于社會公益性研究類機構,注重評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績效、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十一)對于基礎研究類機構,注重評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國際學術影響、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重大需求中的貢獻等。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每個評價周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0篇。▌五、對國家科技獎勵評審突出成果質量和貢獻。注重評審相關科技成果的質量、效果和影響,以及相關人員的貢獻。(十二)對于自然科學獎,注重對成果的原創性、公認度和科學價值等進行評審。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十三)對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注重對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應用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審,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審依據。(十四)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合作獎也要落實分類評價要求。▌六、對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人才評選突出科學精神、能力和業績。注重評價學術道德水平以及在學科領域的活躍度和影響力、研發成果原創性、成果轉化效益、科技服務滿意度等。(十五)對于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注重評價創業人才創辦企業帶動就業、產業科技含量及經濟社會效益等,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十六)對于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注重評價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創新性和學術影響。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十七)對于重點領域創新團隊,注重評價團隊協作創新能力,以及團隊負責人的組織協調和領導力。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篇。▌七、培育打造中國的高質量科技期刊。以培育世界一流的中國科技期刊為目標,推動中國科技期刊高質量發展,服務科技強國建設。(十九)加快實施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推進領軍期刊建設,培育重點期刊、梯隊期刊,鼓勵創辦高起點英文期刊,提高中文期刊英文摘要質量;建立中國特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學引文索引”系統。鼓勵財政資金資助的論文在高質量國內科技期刊發表。(二十)完善學術期刊預警機制,定期發布國內和國際學術期刊的預警名單,并實行動態跟蹤、及時調整。將管理和學術信譽差、商業利益至上的學術期刊,列入“黑名單”。▌八、加強論文發表支出管理。建立與破除“唯論文”導向相適應的資金管理措施,從嚴控制論文資助范圍、從緊管理論文發表支出。(二十一)對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代表作和“三類高質量論文”,發表支出可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按規定據實列支,其它論文發表支出均不允許列支。對于單篇論文發表支出超過2萬元人民幣的,需經該論文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對論文發表的必要性審核通過后,方可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二十二)對于發表在“黑名單”和預警名單學術期刊上的論文,相關的論文發表支出不得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不允許使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獎勵論文發表,對于違反規定的,追回獎勵資金和相關項目結余資金。(二十三)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過程中,項目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論文發表情況的核驗。(二十四)相關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對論文發表的必要性以及與項目研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對于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論文,要從嚴審核、加強管理。不允許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獎勵獎金掛鉤。▌九、強化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地。(二十五)開展破除“唯論文”不良導向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存在嚴重“唯論文”問題或存在獎勵論文發表的相關高校、科研院所等,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并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對該單位論文發表的資助。加強對咨詢評審專家的培訓引導,對項目評審中存在“唯論文”現象的,及時予以糾正。(二十六)相關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強論文發表署名管理?!蛾P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發布后,對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仍然“掛名”的,依規嚴肅追究責任。(二十七)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傳,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不允許過度宣傳論文發表情況,不提倡將論文數量、影響因子作為宣傳報道、工作總結、年度報告的重要內容。關于規范高等學校SCI論文相關指標使用樹立正確評價導向的若干意見 為扭轉當前科研評價中存在的SCI論文相關指標片面、過度、扭曲使用等現象,規范各類評價工作中SCI論文相關指標的使用,鼓勵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探索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引導評價工作突出科學精神、創新質量、服務貢獻,推動高等學?;貧w學術初心,凈化學術風氣,優化學術生態,現提出以下意見。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學引文索引)是國內外廣泛使用的科技文獻索引系統。SCI論文是發表在SCI收錄期刊上的論文,相關指標包括論文數量、被引次數、高被引論文、影響因子、ESI(基本科學指標數據庫)排名等,不是評價學術水平與創新貢獻的直接依據。SCI論文相關指標已成為學術評價,以及職稱評定、績效考核、人才評價、學科評估、資源配置、學校排名等方面的核心指標,使得高等學校科研工作出現了過度追求SCI論文相關指標,甚至以發表SCI論文數量、高影響因子論文、高被引論文為根本目標的異化現象,科技創新出現了價值追求扭曲、學風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等問題。對不同類型的科研工作應分別建立各有側重的評價路徑。對于基礎研究,論文是成果產出的主要表達形式,堅決摒棄“以刊評文”,評價重點是論文的創新水平和科學價值,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直接判斷依據;對于應用研究和技術創新,評價重點是對解決生產實踐中關鍵技術問題的實際貢獻,以及帶來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實現產業化應用的實際效果,不以論文作為單一評價依據。對于服務國防的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一般不把論文作為評價指標。組織實施部門要完善規則,引導學者在參加各類評審、評價、評估工作時遵守學術操守,負責任地提供專業評議意見,不簡單以SCI論文相關指標和國內外專家評價評語代替專業判斷,并遵守利益相關方專家回避原則。組織實施部門可開展對評審專家的實際表現、學術判斷能力、公信力的相應評價,并建立評審專家評價信譽制度。大力減少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事項。涉及學術評價的,組織實施單位應就評價指標和辦法聽取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意見。制定明確的工作流程和決策規則并在一定范圍內聽取意見和公示。實行代表作評價,精簡優化申報材料,不再要求填報SCI論文相關指標,重點闡述代表性成果的創新點和意義。評審過程應嚴謹科學,遵循同行原則,對評審對象合理分組,遴選合適專家,并合理設定工作量,保障專家有充足評審時間。減少對學科、學校的排名性評價,堅持分類和分領域評價。對創新能力的評價突出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審慎選用量化指標,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評價的直接依據,評價結果減少與資源配置直接掛鉤。引導社會機構準確把握國家方針政策,科學開展大學評估排行。在職稱(職務)評聘中,學校應建立與崗位特點、學科特色、研究性質相適應的評價指標,細化論文在不同崗位評聘中的作用,重點考察實際水平、發展潛力和崗位匹配度,不以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判斷的直接依據。在人員聘用中,學校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學校在績效和聘期考核中,不宜對院系和個人下達SCI論文相關指標的數量要求,在資源配置時不得與SCI相關指標直接掛鉤。要取消直接依據SCI論文相關指標對個人和院系的獎勵,避免功利導向。學校應重視人才培養質量和培養過程,發揮基層院系和導師的質量把關作用,加強對學位論文的質量審核,結合學科特點等合理設置學位授予的質量標準,不宜以發表SCI論文數量和影響因子等指標作為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的限制性條件。高校、高校主管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要按照正確的導向引領學術文化建設,不發布SCI論文相關指標、ESI指標的排行,不采信、引用和宣傳其他機構以SCI論文、ESI為核心指標編制的排行榜,不把SCI論文相關指標作為科研人員、學科和大學評價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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