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從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包括國內生產的和進口報檢的)的化妝品都需要在產品包裝上真實地標注產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的名稱。實施全成分標識規定,既符合各國法規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同時能提供更全面的產品信息,以方便消費者選擇需要和喜愛的產品并避開過敏的原料。
化妝品成分表的標識有如下規律:
①所標識的成分名稱按其在配方中的含量由大到小進行順序,即排位越靠前,表明這個成分在該化妝品中的含量越高。例如,水是大多數化妝品中最常使用的溶劑,在許多情況下是含量最多的成分,所以它一般在成分列表的最靠前的位置。
②對于在產品中含量小于或等于1%的成分,在位于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之后,可以任意排列順序,也就是說,這類成分之間可以不分先后。
③香精雖然是多種香料的混合物,但在配方表中只作為一個成分,用“香精”一個詞進行標注,并和其他成分一起按照加入量的順序排入成分表中。
④色素一般以著色劑的編號(即索引號)進行標注,如“CI73015”,如果沒有編號,可以采用著色劑的中文名稱,如“顏料黃”。
由此可看出,成分排名的先后順序不代表它們的重要性,比如水和其他的一些物質如甘油、丁二醇等,都是常用的溶劑,它們除了基本的保濕作用以外,更多的是幫助分散和溶解化妝品中的有效成分,幫助這些有效成分接觸到我們的皮膚或者毛發,以發揮作用。很多有效成分的含量可能不如水高,成分表中排位在水之后,但是它們卻是化妝品發揮功效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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