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上對化妝品的概念尚沒有統一定義。歐盟現行的《化妝品規程》中定義化妝品是接觸于人體外部器官(表皮、毛發、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者口腔內的牙齒和口腔黏膜,以清潔、發出香味、改善外觀、改善身體氣味或保護身體使之保持良好狀態為主要目的的物質和制劑。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對化妝品的定義是:用涂抹、散布、噴霧或者其他方法使用于人體的物品,能夠起到清潔、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變外觀的作用。日本對化妝品的定義是:為了清潔和美化人體、增加魅力、改變容貌、保持皮膚及頭發健美而涂抹、散布于身體或用類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對人體作用緩和的物質。
我國《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一書中將化妝品定義為:以涂擦、噴灑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這個定義從化妝品的使用方式、施用部位以及化妝品的使用目的三個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概括。
雖然各國對化妝品的定義不盡相同,但大同小異,沒有本質的區別。同時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化妝品的作用部位是人體表面,包括皮膚表面、毛發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市面上銷售或者一些美容機構使用的玻尿酸(皮下注射用)、美白針、肉毒桿菌素等均不屬于化妝品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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