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以下轉讓化工中間體工藝項目
5-氨基水楊酸, 5-氨基-3-磺酸基水楊酸, 4-氯-3-硝基苯磺酸鈉, 鄰硝基苯胺對磺酸鈉, 鄰氟溴苯, 3-氨基-1,2,4-三氮唑, 氨基苦味酸鈉, 對氰基苯甲酸, 3-甲基-5-羥基-2-吡唑, 對苯二甲醛, 1-﹙2,4-二甲氧基-1,3,5-三嗪-6-﹚芘, 二苯醚樹脂, 色酚 AS, 色酚AS-BS, 5-氨基苯并咪唑酮, 2,2- 二羥甲基丙酸〔476-03-7〕, 3-甲基四氫苯二甲酸酐〔26590-20-5〕, γ-酸(2-氨基-8- 萘酚-6-磺酸), 吡啶-2-甲酰基-2',6'- 二甲基苯胺, 2-氨基-5-磺酰氨基苯甲酸, 2- 磺酰氨基-4-硝基苯甲酸甲酯, 3,6-二氯熒光素〔630-88-6〕, 2,6-二硝基-4-三氟甲基氯苯, 2-氨基-2',4-二氯二苯醚, 2-甲基吲哚-5-磺酸, N-(3-二甲氨基丙基)甲基丙烯酰胺〔5205-93-6〕, 2,5二氯苯胺〔95- 82-9〕, 2,5-二羥基苯甲酸〔490-79-9〕, N,N-雙(2-羥乙基)-3-甲氧基苯胺〔17126-75-9〕, 2,4,6-三甲基苯甲醛〔487-68-3〕, 5-乙酰乙酰氨基苯并咪唑酮(簡稱AA-BI)〔26576-46-5〕,3,5-二氨基苯甲酸,3,4-二氯硝基苯, 3,4-二氯苯胺, 2-甲基吲哚-5-磺酸, 2,4,6-三甲基苯甲醛, 3,5-二氨基苯甲酸, 2,4,5-三氯苯胺, 2-萘酚,雙胺法H酸新工藝、CLT酸加氫新工藝、3-氯-4-氟三氟甲苯、麥草畏、鄰氯苯胺、對氯苯胺、色酚AS系列產品新工藝、1,5-二氨基-4,8-二羥基蒽醌、1-巰基-2-氨基蒽醌、4-氯間苯二酚、4-羥基-4’-氰基聯苯、2,5-二氯苯乙酮、對苯二胺、苯甲酰氯、苯甲異噁唑酰氯、工業表面活性劑(硬脂酰基乙酸乙酯)、工業表面活性劑(硬脂酸甘油酯)、2,5-二氨基-4-甲氧基苯磺酸、工業表面活性劑(硬脂酸異丙酯)、對甲氧基聯苯、2-氯乙胺鹽酸鹽、三氯乙酰胺、對硝基苯腈、4-氯間苯二酚、橡塑助劑(硬脂酸鈣)、1-巰基-2-氨基蒽醌、2-氯甲基-4-硝基甲苯、1-氨基-5-氯蒽醌、二氯甲醚、二苯乙腈、油酸丁酯、乙酸戊酯、1,6-亞己基二異氰酸酯、3-氨基- 5-磺酸基水楊酸、丙二酸二乙酯、1-氯-2-甲基蒽醌、丙二酸、間硝基三氟甲苯、異戊酸。
技術成熟,效率高,適合大規模生產。
1.本網約定技術轉讓或者求購發布方為甲方,對此技術轉讓或者求購有意向合作者為乙方,本網化學加網為丙方。技術轉讓方必須保證對所轉讓的技術擁有100%的所有權,否則需單方面承擔一切可能的法律后果。針對所有自愿發布到化學加網上的技術供需項目,只要甲乙雙方是求助丙方介紹認識后進入下一步合作的,就默認為收款方有向丙方支付6%傭金的義務。
2.對于技術轉讓或者求購,有興趣用戶可在本頁點“獲取聯系方式”,支付200元化學加幣后可直接獲取甲方聯系方式,并與其進一步充分溝通后,甲乙雙方自行把控風險,包括確定是否要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3.丙方化學加網可與甲方乙方獨立簽訂協議,或者與甲乙雙方一起簽訂三方合作協議,但是不具體參與甲乙雙方關于此技術轉讓或者求購合作過程中所進行的技術層面的交流協商及最終的轉讓結果是否滿意的裁定,完全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進展要求及最后的結果驗收標準。
4.基于保護甲乙兩方在此合作過程中各自可能遇到的風險,丙方的角色主要是承擔第三方獨立的資金托管及擔保服務,技術求購方的支付款需分期付到丙方化學加網賬戶,丙方接受技術求購方的指令向技術轉讓方分期付款,或者在甲乙雙方周知并無異議的情況下接受技術轉讓方的申請付款。期間丙方亦需分期從本技術轉讓金額中扣取6%作為平臺服務費,可開具技術服務費發票。
5.甲乙雙方若在技術交易過程中存在糾紛,丙方基于平臺公立的原則,會暫時凍結托管資金,直到甲乙雙方已將糾紛解決談妥后丙方再做支付處理或者退回扣除6%服務費后的94%款項。
6.出現甲乙雙方不遵守上述交易規則,或者有意繞過丙方私下交易,包括甲乙雙方有意隱瞞真實的技術轉讓金額的情形,丙方有權扣除技術求購方一期付到化學加網的全部擔保款,并進一步向收款方追索雙倍的該項目正常應支付給丙方的服務傭金。同時默許丙方可在化學加網上公示甲乙雙方的不誠信行為。